捷克登山客挖到247万元宝藏,他需要上交吗?全球如何规定的?

Connor 芝麻开门交易所 2025-06-23 1 0

两名来自捷克的登山客,2月在兹维奇纳山徒步中,看来走的也是一条野路。发现了山坡中的一个容器,里面装了近六百枚金币,来自欧洲的多个国家。之后又在附近找到了一个铁盒,在其中又发现了一批精饰品和古董物件。专家估计,价值人民币超过247万,最终上交之后当地政府奖励了10%,给了24.7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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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物都已经放到了博物馆,其实古董的经济价值固然重要,但是金银的价值并不高。最为重要的是文物价值和考古价值。对于研究中世纪和近世纪欧洲历史,会有着很大的帮助。当然金币和黄如果变成了文物,价值就会成倍的增长,如果还有文字,那么价值又会进一步的被放大。就如同中国的青铜鼎一样,有字的青铜鼎是远远超过没有字的。

那么他们真的需要上交吗?能不能据为己有,慢慢变现呢?其实在全球,规定却实不一样,一共有着6种模式:

一、发现者有限权利(英国、丹麦)

英国《1996年宝藏法》规定:超过300年且含贵金属超过10%的发现物必须申报,发现者可获市场价100%补偿。在2023年英国共处理1273起宝藏申报,支付补偿金合计380万英镑。其中在2022年,英国业余考古爱好者发现的盎格鲁-撒克逊黄金首饰,获得520万英镑补偿。《1996 年宝藏法》,任何被认为具有历史或考古价值的物品,均属于国家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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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土地所有者优先(美国多数州)

德克萨斯州《埋藏财物法》规定:地下文物归土地所有者,但涉及人类遗骸除外。在2024年加州淘金热遗址发现的价值2000万美元金块,引发发现者与地主持续诉讼,到现在都没有停息。不过现在改了,大多数州规定,埋藏在地下的宝藏属于土地所有者。如果宝藏具有历史价值,可能需要上交国家。

三、折衷共有模式(德国、法国)

德国《文化遗产保护法》实行"平分制":发现者与土地所有者各得50%,国家有优先收购权。例如2024年柏林建筑工地发现纳粹黄金案,施工队与业主共获280万欧元补偿。

四、宗教特例(以色列)

犹太《古物条例》规定:与犹太文明相关的文物自动归属国家,但基督教、伊斯兰教文物可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处置。例如在2023年,圣殿山发现的第二圣殿时期金器引发教派争议,最终存入以色列博物馆。

五、商业勘探许可制(澳大利亚)

西澳大利亚州实行"金属探测许可证"制度,缴纳年费2000澳元可保留90%。在2024年该州签发许可证超1.2万份,官方统计发现黄金总值达4.7亿澳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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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国家绝对主义(中国、埃及)

我国《文物保护法》第5条明确规定:境内地下、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。例如万众瞩目的2015年四川彭山江口沉银案,发现者获政府奖励534万元,但是对应的文物估值高达13亿。同样在2024年,浙江农民挖到宋代钱窖未上报,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。

原来捷克登山客是根据《遗产法典》,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,发现者必须上交,欧洲与我们的规定是一样的。“埋藏宝藏归属权”在我国规定的特别清楚,《文物保护法》第三十二条、第十二条、第七十四条讲述了,“非法占有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文物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曾今,2020 年,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一批古钱币,施工单位报告文物部门。经鉴定,这批古钱币为宋代文物,当地政府给予施工单位 10 万元奖励。但是在2019 年,某地一名村民发现一批瓷器后,未按规定上报,而是私自贩卖。最终,该村民被以非法贩卖文物罪追究刑事责任,判处有期徒刑 2 年。

在这道延续千年的考题前,我们既要筑牢法律防线,更需构建充满人文温度的文明契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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